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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区别(76)

自然规律作为“自在存在”的属性,最本质特征就是:不依赖生命体的意识而独立存在。

无论是“氢氧化合成水”,还是“低于摄氏0゜,液态水结冰;高于摄氏100゜,液态水雾化”,都不依赖生命体的意识。地球上有人类,有水、有冰、有雾;地球上没有人类,同样会有水、有冰、有雾。

社会规律作为“自为存在”的属性,最本质特征就是:依赖生命体的意识而存在。

“嗯?规律不是具有必然性吗,怎么会依赖人的意识而存在?”

所谓“自为存在”就是随着生命的出现而出现的存在形式,这种存在形式的主体是“生命体”,她表现出具有目的性的选择行为,因而她的存在是有主体、有选择、有意义、有目的。简而言之,“自在存在”——独立于意识活动之外的存在;“自为存在”——依赖于意识活动的存在。

譬如,“氢氧化合成水”是一种无主体、无选择、无意义、无目的的存在,也就是“自在存在”。

“氢”、“氧”、“水”都没有“我”的主体意识,老天爷让“化合就化合”、“让分解就分解”。以分解的状态存在更好、还是以化合状态存在更好,氢、氧和水都无所谓。无主体便无选择,无选择便无意义,没有意义就表明没有目的。是啊,氢和氧费尽力气化合成水,它们的目的什么,希望滋润出生命?

那么,“价值规律”是一种无主体、无选择、无意义、无目的的存在,还是一种有主体、有选择、有意义、有目的的存在?

价值规律的实施主体是老天爷,还是人类?

我们运用排除法来证明一下:地球有人类、有老天爷,月球没人类、有老天爷,太阳没人类、有老天爷;有老天爷的地方不一定有价值规律,没人类的地方一定没有价值规律。最后的结论:人类是价值规律的创造者和实施主体,与老天爷无关。

有了实施主体就必然有选择:瓜农选择1元/斤,城里人选择0.1/斤;瓜农不降价,城里人会去买梨子,城里人不涨价,瓜农就去种南瓜。一番利益得失比较,双方以0.5元/斤达成交易。

有选择就会有意义:瓜农的成本是0.3元/斤,卖了0.5元/斤,赚了0.2元;城里人本想用1元/斤买梨子,现在用0.5元/斤买到更可口的西瓜,一家人非常满意。

有意义就表明有目的:瓜农种西瓜是为了赚钱给儿子交学费,他的目的达到了;城里人买水果是为了让家人品尝美味,他的目的达到了。

离开了人类的比较选择行为,离开了人类的意识活动,价值规律不复存在。所以价值规律是离不开人类意识活动的自为存在。

那么,社会经济形态发展规律、足球运动规律,是无主体、无选择、无意义、无目的的存在,还是有主体、有选择、有意义、有目的的存在?

证明过程:同理。

社会经济形态发展规律和足球运动规律,都属于自为存在,都离不开人类意识活动。人类社会及其一切规律,都不能脱离人类意识活动而独立存在。当地球上没有人类意识活动了,还会有“价值规律”、“足球规律”吗?没有人类社会了,还会有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吗?

规律的“必然性”告诫我们:要尊重规律,按规律办事,任性会遭到规律的惩罚。

此刻又说:社会规律离不开人的意识,离开人的意识便没有社会规律。

社会规律究竟是意识、还是物质?社会规律究竟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

疑惑出在“两个没搞清”上。

第一,没搞清“物质存在”与“客观存在”的区别。

无论是以原子、分子方式存在,还是以粒、波的方式存在,还是某种场的方式存在,统统都属于物质存在。氢和氧是物质存在,水也是物质存在。整个宇宙中,除意识以外,一切存在统统属于物质存在。

生命个体意识活动以外的一切存在都是客观存在。氢氧是客观存在,水是客观存在,自己的肢体、器官是客观存在,他人的爱心和智慧同样是客观存在。无论想还是不想,我们的手脚口鼻都在;无论想还是不想,他人的爱心智慧都在;无论想还是不想,社会的制度法律都在。这种不依赖生命个体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形式,就是客观存在。

所以,客观存在除了包括一切物质存在外,还包括他人意识、集合意识等意识存在。

第二,没搞清“主观意识”与“客观意识”的区别。

“主观意识”是指生命个体的自我意识,自我意识依该生命个体的存在而存在、依该生命个体意愿的改变而改变。十分钟前我想去看电影,可现在我不想看电影、想去逛街。这种生命个体的自我意识属于“主观意识”。

“客观意识”是某生命个体之外的意识,包括“他人意识”和“集合意识”。“他人意识”是指别人的想法、别人的意愿。我想逛街,朋友想看电影,逛街是“自我意识”,看电影则是“他人意识”。“自我意识”对我来说是主观意识,“他人意识”对我来说则是客观意识。“集合意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观意识的约定,别管是相约下棋,还是签订合同,还是制定法律,其本质都是“集合意识”。“集合意识”一经约定,就不再依自我意识而存在,也不依自我意识而改变,具有客观性。

“他人意识”和“集合意识”在本质上依然属于意识,属于主观范畴,但在性质上已经发生改变,成为客观存在的一部分。同学、朋友、亲人的想法,不以“我”的自我意识为转移;“法律”、“合同”及各种“约定”,不依“我”的自我意识而改变。社会规律不依赖“我”的主观意识而独立存在,与物质世界一起,成为客观存在的一部分。

无论是“社会制度”,还是“社会规律”,它们都是建立在意识活动的基础上,依意识活动而存在,离开意识活动便不复存在。“社会制度”和“社会规律”又不同于“主观意识”,它们是“集合意识”,在一个个自我意识面前,它们具有强烈的客观性。故此,“社会规律”不是物质存在,而是意识存在;“社会规律”不是主观存在,而是客观存在。

社会规律能不依个体主观意识而独立存在,可她不能脱离人类意识。也就是说,社会规律是建立在人类意识基础上的,抽掉人类意识,地球就是一片空旷、寂静,哪里还有什么社会规律;反之,有了人类意识,“社会制度”、“社会规律”冒出一大堆。所以,我们必须承认“自然规律”在本质上是脱离人意识而独立存在的自在存在;“社会规律”在本质上是依赖于人类意识的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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