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玉敏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高检院典型案例。
案件回顾
2015年以来,张玉敏使用本人及亲属身份证在淘宝网上分别注册“csk040622”、“yf215405318”、“碧海云天-静怡”和“金华减肥瘦身店”四个账号,用于销售减肥保健食品等商品。期间,其分别从太和县海虹保健品经营部、美源坊保健品批发网上多次购买“郎立牌苦瓜清脂素”,在所购进的不是正规产品的情况下在网络上进行销售,自2016年1月通过淘宝和微信销售该产品金额共计14880.6元。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在其销售的“郎立牌苦瓜清脂素”中检出保健食品违法添加物西布曲明、酚酞成分。
2018年1月25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刊登《公告》,督促建议法定机关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就张玉敏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提起诉讼,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至2018年2月25日,没有相关法定机关就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决张玉敏承担14880.6元的损失赔偿责任及十倍的赔偿金148806元,召回所售减肥产品并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同时在国家级媒体赔礼道歉。
2018年7月18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张玉敏当庭承认其实施了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会主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对自己的行为向消费者表示歉意。庭后,检察机关与张玉敏达成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
阜阳检察在行动
本案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是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违法犯罪行为人民事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最大限度的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鉴于被告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并有深刻的悔过表现,考虑到被告家庭困难,检察机关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要求其履行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制作:检小萱工作室
图文:市检察院民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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