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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徐州法院知识产权纠纷十个典型案例

2016年,徐州中院坚持公正高效办案,切实履行审判职责,依法保护各类知识产权,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542件,同比增长57.1%,其中民事517件,刑事25件。为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市法院从2016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出十件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布。

★案例一:以代购名义卖假货 90后留韩大学生身陷囹圄

[案情回放]

被告人张某某是一名90后韩国留学大学生,2014年11月至2016年1月间,其从他人处购进大量假冒“innisfree”、“ETUDEHOUSE”化妆品,并以代购名义在微信上大量零售、批发给他人,非法经营额高达人民币820余万元。2016年1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江苏省泗洪县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6年12月23日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法官点评]

当前有不少留学生在国外勤工俭学,想通过代购来补贴高昂学费和生活费用,但误入歧途,结果构成犯罪。其行为不仅坑了消费者,也害了自己。在此通过该案提醒大家:一要加强法律学习,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后果要有清醒的认识;二该案从侧面也反映出目前国内代购市场的混乱,为避免购买到假货,建议消费者从正规渠道选购商品。

★案例二:为牟利屡次生产假冒食品法不容 二进宫后悔莫及

[案情回放]

被告人王某某在2003年曾制造假冒“万通”牌米醋和“烟雨楼”黄酒被市质量监督局行政处罚。2013年又因制造上述假冒的“万通”牌米醋和“烟雨楼”牌黄酒被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2014年刚出狱的王某某再次租赁厂房,购买设备私自伪造或指使他人伪造“万通”牌米醋和“烟雨楼”牌黄酒。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销售上述假冒商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16年11月17日,市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二百元。

[法官点评]

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损害了注册商标专利权人权益,给消费者人身健康也造成了重大隐患。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不可能每次都会被发现。但事实告诉我们,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王某某获刑有期徒刑五年,实属咎由自取,罚当其罪。此案也提醒我们,一定要靠诚实劳动赚钱,那些想靠非法途径赚钱的,出手必被捉。

★ 案例三 :非法传播侵权影视作品 两青年犯侵犯著作权罪获刑

[案情回放]

2011年,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人许可,利用程序自动采集的方式,在其创建的“猪猪影院”网站上,深度链接其他电影网站的影视作品,并发布广告牟利。2013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将该电影网站以4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人梁某。被告人梁某收购该网站后,采取相同方式从相关影视资源网站上深度链接3万余部影视作品,并发布广告牟利。2014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梁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7月10日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被告人梁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点评]

本案警示我们,他人的合法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在互联网上使用、登载或传播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为牟取非法利益,恶意侵权,最终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四:卖假酒丢了自由又赔钱 图暴利害人又害己

[案情回放]

2012年以来,周某为牟取暴利,以明显低价自他人处购进大量假冒“五粮液”等注册商标的白酒,并在自己出资成立的五家烟酒店中销售牟利。2013年9月13日,市商务局依法对周某的五家烟酒店进行检查时,当场查扣了大量假冒“五粮液”等注册商标的白酒,货值合计人民币37万余元。2014年8月28日,市法院以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015年12月30日,“五粮液”商标独占许可使用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上述事实将周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周某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2016年7月4日,经调解,该公司与刑满释放的周某达成和解,周某赔偿该公司人民币四万元。

[法官点评]

刑事制裁是国家机关动用公权力规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手段,而民事救济则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实施自力救济的方式,二者并行不悖。行为人实施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外,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践中,行为人往往认为自己已被刑事制裁或者行政处罚了,不应再向权利人进行赔偿,并对权利人起诉维权持抵触态度。对此,本案再次提醒经营者,切勿知假售假,否则将有可能为此承担巨大的违法成本,既要赔偿权利人损失,构成犯罪的,还同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五:《奇巧案》切莫随意卖 使用他人作品需付费

[案情回放]

马晓贵是坠子《奇巧案》、《徐延忠搬兵》、《吃烧鸡》等曲目的著作权人,并公开发行了相关VCD和DVD音像制品,上述曲目在鲁、皖、豫及苏北地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016年1月,马晓贵在我市现代数码广场和天联电子城发现多个柜台批发销售的戏曲内存卡中包含其享有著作权的曲目,上述曲目为经营者擅自复制、下载,侵犯了其著作权,故将七家柜台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出售侵权复制品,并赔偿经济损失。经过依法审理,上述七家经营者先后与马晓贵达成和解,承诺不再销售包含马晓贵享有著作权的曲目的内存卡,并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随着戏曲机的普及,戏曲内存卡的销售市场颇为火爆。为了迎合客户的需求,经营者往往在销售戏曲机的同时,配套销售存有大量戏曲曲目的戏曲内存卡,而这些戏曲往往是经营者自行从网络下载,并大量复制。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务必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要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案例六:“大自然”不能轻易用 使用不当要赔偿

[案情回放]

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系第4587176号“大自然” 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该商标系驰名商标。徐州某地板经销处在销售墙纸的过程中,未经许可在其门头上使用了“大自然墙纸”字样,门头两侧分别标有“大自然墙纸”、“无缝墙布”字样。徐州某地板经销处被诉侵权。经市法院判决,徐州某地板经销处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法官点评]

随着知识产权宣传力度的加大,不能售假,即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不得销售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的商品,已为越来越多的销售商所知悉。但未在商品上而是在门头上使用商标,是否构成侵权,许多经营者对此存在误区。根据法律规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只要是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就构成商标性使用和商标侵权。本案再次提醒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除避免销售假货外,还应当避免在广告宣传、展览、门头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案例七:在先使用不侵权 权利保护要有度

[案情回放]

2014年,乔某申请并被授予一项烧烤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后其发现钱某等人未经其许可,在自己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与其专利产品外观近似或相同的产品,认为侵犯了其专利权,遂诉至法院,要求钱某等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钱某等则主张涉案的产品2013年就已经在市场上销售,构成先用权抗辩,其行为不应视为对乔某专利权的侵犯。2016年6月,市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钱某等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即制造并销售涉案被控产品,且该被控产品并未超出原有范围,先用抗辩成立,依法驳回了乔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外观设计专利维权案件,但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落入权利人专利保护范围的设计均系侵犯专利权。被告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本案被告提出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就生产销售了涉案产品,其先用权抗辩成立,并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案例八:产品真假分不清 过错赔偿分得清

[案情回放]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核桃露饮料产品的外观上使用与原告“六个核桃”产品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原告认为被告此举意图使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经法院审查,认定原告“六个核桃”产品系知名商品,原、被告二者的产品两种包装的主色、文字、图案、结构等方面高度相似,且均用在同类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足以造成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被告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处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特有包装装潢的侵权产品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属于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原告的产品“六个核桃”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产品为知名商品。被告在被控侵权产品上同时使用与原告类似的外包装,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作出相应赔偿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该案也再次提醒各经营者务必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不要轻易尝试搭知名商品的“便车”。

★案例九:“老翟板面”告“赛老翟”构成侵权赔偿4万

[案情回放]

“板面”为徐州地区及周边安徽、河南等地居民喜闻乐见的一种面食。2011年老翟餐饮公司注册第11739354号“老翟板面”文字商标,并在徐州地区取得了一定名气。“老翟板面”有诸多加盟商,姜某原为“老翟板面”加盟者。后姜某注册成立“赛老翟文化公司”,并从案外人获得其新注册的第15347913号“赛老翟”商标许可使用权。姜某在其门店、网站及其许可加盟商门店使用“老翟板面”或“赛老翟板面”标识,并对“赛”字采用变形、缩小、放大等方式予以变化。2015年底,老翟餐饮公司起诉赛老翟文化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2016年9月,市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赛老翟文化公司停止在其门头装饰及店内装饰、网站上使用与“老翟板面”商标类似或易导致混淆的标识;停止使用含有“老翟”或者“赛老翟”字样商号的企业名称从事餐饮范围内的经营活动;赔偿老翟餐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万元。

[法官点评]

本案中,“赛老翟”字号本身即有“比得上‘老翟’”的意思,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老翟”字号的意图。在市场已有“老翟板面”的情形下,使用“赛老翟”字号从事相同的餐饮服务尤其是板面经营,将导致一般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尽管赛老翟文化公司的企业名称已经在工商管理部门获准登记,但并不意味着该企业名称的使用必然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屡次侵权不改 高额赔偿自担

[案情回放]

2009年8月和2010年1月,被告曾两次涉嫌侵犯原告所拥有的“老枪”、“温馨”等扑克牌注册商标及著作权被原告起诉到法院。以上两案均调解结案。2015年6月,原告在徐州宣武市场某商铺内,发现被告生产的另一款扑克侵害了原告的3A扑克图形文字商标,又将被告公司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95000元。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生产商性质、曾和原告发生过侵权纠纷的事实及在本案中的侵权态度、涉案产品的利润空间,全额支持了原告对被告的索赔。

[法官点评]

主观恶意是法院酌定赔偿数额的一项重要考量因素。被告曾先后多次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法院首次向其发送传票及诉状,其拒收且态度恶劣,在庭审过程中,拒不对自身的侵权行为进行反思认错。所以,法院认为其主观恶意较大,在判决赔偿数额时应当体现出适当的惩罚性,故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对他人的知识产权,一定要给予充分尊重,如果因为对法律认识不足,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后,也应当认真反思自己的行为,端正态度,以免加重自身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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