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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关于公司减资纠纷的类案检索分析报告
2023-08-05

【检索时间】2022529日(系统生成)

【检索平台】北大法宝类案检索平台

【检索方法】 (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或其他方法,用户填写)

【检索结果】(系统生成)

通过上述方法,共检索出18个类案,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0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0个,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0个,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0个,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0个,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6个,基层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12个。其中,18个类案为近三年判决/裁定生效。

【检索结论】(依据检索的案例得出的相对客观的结论,用户填写)

【对比分析】(类案基本信息及与待决案件的对比分析,类案详情由系统生成,分析部分由用户填写)

1. 上海岭上机械有限公司与潘沥、张小梅公司减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 公司减资纠纷

案号: (2020)沪0114民初11536号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类案层级: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结时间: 2020.11.3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第14条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2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177条2款 (现行有效)

判决结果: 一、被告潘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6,722.1万元的减资范围内对(2019)沪0114民初13450号民事调解书中未执行到位的债权向原告上海岭上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潘沥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履行应承担补偿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再承担);

2. 苏州安文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与潘沥、张小梅公司减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 公司减资纠纷

案号: (2020)沪0114民初8490号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类案层级: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结时间: 2020.11.27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第14条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2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177条2款 (现行有效)

判决结果: 一、被告潘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6,722.1万元的减资范围内对(2019)沪0114民初7383号民事调解书中未执行到位的债权向原告苏州安文精密机电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 上海远超印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昌华宝瑞投资有限公司、季鹤圣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 公司减资纠纷

案号: (2019)沪0113民初6184号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类案层级: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结时间: 2020.04.21

争议焦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第14条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2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177条 (现行有效)

判决结果: 裁判结果一、被告龚旭在减资5,328万元范围内对(2018)沪0113民初1057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上海宝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上海远超印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4.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金山卫镇工业总公司等公司减资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 公司减资纠纷

案号: (2019)沪01民终4267号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类案层级: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审结时间: 2020.03.11

争议焦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三仑厂的减资行为是否损害了文盛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文盛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工业总公司作为股东对三仑厂的瑕疵减资行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否已丧失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14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2006修订)[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188条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17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 (已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169条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170条1款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175条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 刘宝峰与上海大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 公司减资纠纷

案号: (2019)沪0110民初1149号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类案层级: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审结时间: 2019.03.18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253条 (已被修改)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上海大乘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宝峰退股款1,816,740元;

6. 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诉沈玉兴公司减资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 公司减资纠纷

案号: (2018)沪01民终10054号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类案层级: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审结时间: 2018.12.25

争议焦点: 关于第三项争议焦点,沈玉兴、楼其明认为2000年1月17日X银行杭州分行起诉Z公司、C公司时已明知Z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至30万美元,故汇丰公司在2017年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如果Z公司在减资过程中未通知已知债权人,那么该情形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实质以及对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影响在本质上并无不同。故公司不履行减资法定程序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法律规定可以比照《公司法》关于股东抽逃资金的相关原则和规定来加以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关于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案中沈玉兴、楼其明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一审法院亦难以采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13条 (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1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169条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170条1款1项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 刘海宁与上海精成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上海康林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减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 公司减资纠纷

案号: (2018)沪02民终7484号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类案层级: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审结时间: 2018.09.17

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精成公司是否系铁源公司减资时的已知债权人;二、铁源公司2012年9月10日的减资行为是否存在瑕疵,刘海宁与康林公司是否应承担不当减资责任;三、铁源公司减资后又认缴增资的行为,能否免除股东的不当减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177条 (已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2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170条1款1项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 康骊与上海中汗投资管理中心、赵绍东等公司减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 公司减资纠纷

案号: (2018)沪0115民初38045号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类案层级: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审结时间: 2018.08.2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20条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20条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1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2条 (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第14条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253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赵绍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2891号民事判决书项下上海岩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给付义务向原告康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9. 沈玉兴、楼其明公司减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 公司减资纠纷

案号: (2017)沪0115民初53389号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类案层级: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结时间: 2018.06.25

争议焦点: 关于第三项争议焦点,两被告认为2000年1月17日交通银行杭州分行起诉锦崇公司、鑫业公司时已明知锦崇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至30万美元,故原告在2017年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对此本院认为,如果锦崇公司在减资过程中未通知已知债权人,那么该情形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实质以及对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影响在本质上并无不同。故公司不履行减资法定程序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法律规定可以比照《公司法》关于股东抽逃资金的相关原则和规定来加以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关于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案中两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本院亦难以采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186条2款 (已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第14条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修正) 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修正) 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90条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10. 上海擎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林俊、金威等公司减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 公司减资纠纷

案号: (2017)沪0115民初77948号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类案层级: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审结时间: 2018.03.29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177条 (已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253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黄有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减资9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8164号民事判决书中未执行到位的债权向原告上海擎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1. 唐旭等诉上海爱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减资纠纷案

案由: 公司减资纠纷

案号: (2017)沪0115民初26021号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类案层级: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审结时间: 2017.10.1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177条2款 (已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2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148条1款

判决结果: 被告上海爱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2,950万元的范围内对原告唐旭、黄芳、唐某在(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7496号民事判决书中未清偿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2. 朱国卿等诉上海聪铭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减资纠纷案

案由: 公司减资纠纷

案号: (2017)沪02民终7061号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类案层级: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审结时间: 2017.08.16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2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177条 (已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170条1款1项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3. 张祥龙诉上海淀滨酿酒有限公司公司减资纠纷案

案由: 公司减资纠纷

案号: (2017)沪0118民初1283号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类案层级: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审结时间: 2017.07.28

争议焦点: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双方诉、辩称意见,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减资时是否隐瞒了价值200万元的陈酿黄酒。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178条 (已被修改)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祥龙的全部诉讼请求。

14. 长兴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朱景清等公司减资纠纷案

案由: 公司减资纠纷

案号: (2017)沪0115民初43528号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类案层级: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审结时间: 2017.07.28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3条 (已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1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253条

判决结果: 被告朱景清、被告胡高明在上海绿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980万元范围内就上海绿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839,742.94元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原告长兴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5. 上海聪铭商贸有限公司与朱国卿、朱国芳公司减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 公司减资纠纷

案号: (2016)沪0114民初12272号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类案层级: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审结时间: 2017.06.16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177条 (已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64条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253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朱国卿应在116万元的减资范围内对原告上海聪铭商贸有限公司在(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中未执行到位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6. 曹军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公司减资纠纷上诉案

案由: 公司减资纠纷

案号: (2017)沪02民终521号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并轨)

类案层级: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审结时间: 2017.01.2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177条2款 (已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170条1款1项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7. 郭宏涛诉潘德友等公司减资纠纷案

案由: 公司减资纠纷

案号: (2016)沪02民终6253号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类案层级: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审结时间: 2016.08.16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178条2款 (已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2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170条1款1项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由上诉人郭宏涛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8. 上海锦朝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潘德友与上海佰金瀚宫大酒店有限公司、郭宏涛公司减资纠纷案

案由: 公司减资纠纷

案号: (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1252号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并轨)

类案层级: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结时间: 2016.05.0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已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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