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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妆资讯
拉黑!暂停使用!事关昆山医保
2023-08-05

好消息!好消息!

官方刚公示

昆山多区镇新增一批医保定点单位

快来看看有没有你家附近的

昆山新增40家医保定点单位

近日,昆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关于开展昆山市医药机构申请纳入医疗保障定点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40家拟新增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名单进行了公示。

40家拟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医药机构名称

经营地址

1

昆山市沁涵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昆山市玉山镇环城北路118号

2

昆山市沁涵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昆山市玉山镇岚清路400、402号

3

江苏百佳惠瑞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苏康店

昆山市玉山镇时代文化家园34号楼1室

4

昆山市家福堂药房有限公司

昆山市玉山镇紫竹路699号九方城市

花园13号楼5室、6室

5

苏州雷允上国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昆山梦多多药店

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300-2号1F层L128号商铺

6

江苏百佳惠瑞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昆山天明店

昆山开发区黄浦城市花园23号楼8室

7

昆山市泰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昆山开发区千岛湖路945号、947号一楼

8

昆山市民慧堂大药房

昆山开发区规七路932号

9

苏州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鑫苑店

昆山市花桥镇鑫苑国际城市花园5号楼3室

10

昆山佰药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少卿东路275号

11

昆山市惠康药房有限公司

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炎东路57号

12

昆山凯齐口腔门诊部

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2200号7号楼(B栋)五层

13

昆山适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昆山市玉山镇环城北路175号

14

昆山祥平诊所有限公司

昆山市玉山镇环庆路513号

15

昆山晨丰诊所有限公司

昆山市玉山镇晨丰西路228号

16

昆山市瑞丰堂门诊部有限公司城北中医诊所

昆山市玉山镇北门路288、290、292、294、296号(二楼)

17

昆山颐善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昆山市玉山镇思常路258号江南理想夏园1栋014、015室

18

昆山雅美净口腔诊所(普通合伙)

昆山开发区太湖南路521号

19

昆山市职人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215号楼59、60室

20

昆山市洁立美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昆山开发区柏庐南路1123号

21

昆山富华诊所(普通合伙)

昆山开发区富华路14号

22

昆山德润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昆山开发区合兴路448号

23

昆山广元门诊部有限公司

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1109-101号

24

昆山泰康口腔门诊部

昆山市花桥镇花溪路98弄20号1-2层、21号1-2层

25

昆山康齿丽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昆山市花桥镇泗泾路218号宏图国际花苑7-2室

26

昆山泽润中医诊所有限责任公司

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18号亚太广场3号楼102室

27

昆山美蒂斯口腔诊所(普通合伙)

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炎中路327号

28

昆山紫郡诊所有限公司

昆山市千灯镇南浦东路182号

29

昆山千乐诊所有限公司

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南墅街76号

30

昆山怡禾诊所有限公司

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秦峰中路196号

31

昆山众康诊所有限公司

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景泾路247号

32

昆山市博康诊所(普通合伙)

昆山市千灯镇汉城国际6幢10号

33

昆山市浦康博信诊所有限公司

昆山市千灯镇石浦浦园148幢3号

34

昆山潘氏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昆山市陆家镇南粮路40号

35

昆山华瑞口腔门诊部

张浦镇新吴街639-641号

36

昆山瑞康诊所有限公司

昆山市张浦镇海虹路252幢34室

37

昆山丽齿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昆山市周市镇长江北路花都艺墅105幢20号

38

昆山市宁寿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昆山市周市镇嘉裕国际商务广场2号楼40室、41室、42室、47室、48室

39

昆山丽洁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昆山市周庄镇大学路66号龙隐水庄29号楼7室

40

昆山淀东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

苏州市昆山市淀山湖镇曙光路18-4、18-5、

18-6、18-7号

医保定点单位将新增40家

覆盖昆山多镇区

涉及药房,中医、口腔、综合诊所

大家买药看病更近、更方便了

真是实实在在的大利好!

医疗是重大民生之需

医保基金是咱老百姓的

“救命钱”、“保命钱”

大家一定要合理合法利用

近日,有人因为做了这事

被官方警告了!

拉黑!暂停使用

近日,昆山医保基金管理中心

在中国昆山上公布了最新通告

个别参保人医保卡暂停使用!

通告内容如下

日前,发现个别参保人员就医(配药)医疗费用异常,根据《昆山市参保人员违反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办法(试行)》(昆人社规[2013]1号),其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暂时作挂起处理并停止使用,同时列入医疗保险重点审核范围。

请上述参保人员(名单附后)携带本人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相关的就医记录资料(含检查单、化验单),到昆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稽查科(前进西路1801号政务服务中心西区C座606室)接受询问调查。

特此通告。

昆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8月2日

本次通告中

一位参保人因医疗费用异常

违反了相关管理条例

其医保卡或社保卡被挂起处理并暂停使用

同时,还被列入医保重点审核范围

序号

社保编号

姓名

身份证

黑名单类型

起始时间

备注

1

10721282

葛*

37132619******4914

挂起黑名单

2021年7月5日

费用异常

平常看病就医

医保卡已经帮我们节省了大部分开支

就这还想动歪脑筋?

医保被拉黑并不仅仅是

暂时不能买药、看病不能报销的问题

若被查出涉嫌欺诈骗保

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

这些重要消息也与咱看病就医有关

赶快码住!

调整!事关职工医保

根据苏州市医保管理办法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市级要求

昆山市医保中心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待遇享受期进行了明确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府令138号)规定,为进一步贯彻市级统筹要求,自2021年8月1日起,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含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领取失业金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期明确如下:

1.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当月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中断缴纳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冻结个人账户,并依法暂停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21年6月1日起,参保单位医保费征缴模式已由当月征收上月模式调整为当月征收当月模式,缴费申报期为上月11日至当月6日。请用人单位按规定及时办理用工参保登记备案和退工停保登记备案,确保参保人员正确享受医保待遇。

昆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30日

6月1日起

医保费征缴模式已调整为当月征收当月

通知明确,本月起

当月足额缴纳,次月可享受医保待遇

当月未足额缴纳

次月起冻结账户,暂停享受医保待遇

大家一定要按时足额缴纳

以免影响看病就医!

解除、停业!涉及多家医疗机构

近日,中国昆山上公示了5份通告

4家医疗单位解除医保服务协议

2家诊所暂时停业

一起来看看

昆山同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因内部原因

已申请解除医保定点协议

昆山同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因内部原因,已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并申请解除医保定点协议。我中心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同意解除医保定点协议,现向社会公布。

昆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28日

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规划调整

下属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已申请解除医保定点协议

因政府规划调整,昆山市周市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属小泾社区卫生服务站、朱家湾社区卫生服务站已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并申请解除医保定点协议。我中心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同意解除医保定点协议,现向社会公布。

昆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27日

华润苏州礼安医药连锁店昆山玉峰店

因内部原因,已申请解除医保定点协议

华润苏州礼安医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昆山玉峰店因内部原因,已在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并申请解除医保定点协议。我中心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同意解除医保定点协议,现向社会公布。

昆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19日

昆山玉山徐莹函莱诊所

因拟搬迁新址申请停业

停业时间自即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

昆山玉山徐莹函莱悦诊所因拟搬迁新址向我委提出停业申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委经审核,准予其停业1年,停业时间自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

该医疗机构停业期间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停业结束后须立即向我委申请再次执业登记行政许可,待我委现场审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

特此通告。

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2日

昆山友众诊所

因医技人员不足申请停业

停业时间自即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

昆山众友诊所因医技人员配备不足向我委提出停业申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委经审核,准予其停业1年,停业时间自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

该医疗机构停业期间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停业结束后须立即向我委申请再次执业登记行政许可,待我委现场审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

特此通告。

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2日

4家解除医保定点协议,2家停业

有相关就诊需求的小伙伴

可选择就近的其他医疗机构就诊

以免误事~

近年来,医药行业蓬勃发展

行业乱象也是令人汗颜

卖假药、卖无批文的进口药、无资质

……

其中的水深得让咱老百姓根本看不懂

近日,官方出台了新文件

下月起,这些人要栽了!

新规出台!9月1日起实施

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规扩大了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范围,聚焦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市场监管领域,针对市场秩序中固疾顽症,出重拳、下猛药,强化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促使市场主体提升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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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工

2021年7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

(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条 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一)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实施下列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含疫苗);生产、进口、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含疫苗);

(二)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

(三)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

(四)其他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实施下列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生产、销售、出租、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经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

(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结论,严重危害质量安全;

(五)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

(六)其他违反质量安全领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实施下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等权利;

(二)预收费用后为逃避或者拒绝履行义务,关门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且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为无法取得联系;

(三)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抄袭、串通、篡改计量比对数据,伪造数据、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或者报告,侵害消费者权益;

(四)经责令召回仍拒绝或者拖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实施下列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组织虚假交易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

(三)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价格;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或者服务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为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四)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

(五)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未依法取得其他许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售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三)拒绝、阻碍、干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市场主体相关责任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应当综合考虑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对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出决定。列入决定书应当载明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在作出列入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与行政处罚程序一并实施。

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可以单独作出列入决定。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参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

第十四条 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推送至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在收到信息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第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提前移出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义务的相关材料,说明事实、理由。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核实,并决定是否予以移出。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移出的,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对当事人的列入决定,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申请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公示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三年的,由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依照法律法规实施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措施超过三年的,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被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新规将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

严重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进行严厉惩处

除了行政处罚之外,还将列入失信名单

严重的或将吊销执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让违法分子无所遁形!

官方监管越严格

咱们的健康安全就多一重保障

医疗服务也越来越惠民、便民

为官方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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