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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皮肤不良反应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由于使用化妆品而引起的皮肤及附属器的不良反应。从临床上来看,化妆品皮肤不良反应是一组有不同表现、不同诊断和处理原则的临床综合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7年发布的《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7149.1-17149.7,199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皮肤不良反应包括: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化妆品光感性皮炎、化妆品痤疮、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化妆品毛发损害、化妆品甲损害6类。以下将从化妆品不良反应的临床表现以及诊断方法等方面论述如下。
第一节 化妆品皮肤不良反应的临床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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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妆品接触性皮炎
是化妆品不良反应的主要类型,占化妆品不良反应的70%-90%。包括化妆品引起的刺激性接触性皮炎和过敏性接触性皮炎,其中刺激性皮炎约占70%-80%,变态反应性皮炎约为20%。前者是产品对皮肤的一种原发性刺激反应,刺激反应的程度主要与刺激物浓度及接触性皮肤的时间有关,只要刺激性超过皮肤能够耐受的阈值,任何使用者都可以发病。轻者可仅有面部皮肤烧灼感而无明显异常,重者可出现皮炎表现。皮损局限在使用产品部位,边界清楚,去除刺激物后比较容易痊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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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妆品光感性皮炎
是一种由化妆品原料介导的皮肤光毒性反应或光变态反应。根据发病机制不同,化妆品光感性皮炎可分为光毒性反应和光变态反应。两者发病均有日晒经历,皮损发生在曝光部位,并且和可疑化妆品使用部位一致。光毒性反应的临床表现类似刺激性皮炎,急性发作时皮损呈鲜红色,红肿较重;光变态反应则类似化妆品变应性皮炎,皮损发生不限于或可超出曝光部位,愈后色素沉着更为明显。化妆品中的光感物质可见于防腐剂、色素、香料等组分,防晒化妆品中的紫外线吸收剂如羟苯甲酮、对氨苯甲酸等也能引起光感性皮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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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
指由于使用化妆品引起的面部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是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常见病变之一。直接由化妆品引起的皮肤色素异常案例不多,多数案例发生在化妆品不良反应的30%左右。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中以色素沉着较为常见,多发生于面颈部。和皮肤炎症同时存在或继发于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光感性皮炎之后,又称为色素性化妆品皮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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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化妆品痤疮
由于原发痤疮的存在使化妆品痤疮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化妆品痤疮可因化妆品对毛囊口的机械性堵塞引起,如不恰当使用粉底霜、遮盖霜、磨砂膏等产品,可引起黑头粉刺或加重已存在的痤疮;化妆品中的含有矿物油组分也可以直接刺激毛囊,造成毛囊皮脂腺炎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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