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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鑫鑫香化批发部经营假冒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凉)食药监化罚〔2016〕4号

案件名称:西昌鑫鑫香化批发部经营假冒化妆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西昌鑫鑫香化批发部

证号:营业执照注册号513401600453437(1-1)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明芬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4月,木里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其辖区内某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品名为雅诗兰黛(红石榴鲜养焕亮系列)4个品种的化妆品,标示生产厂家为上海蝶莱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标示卫生许可证号为(2007)卫妆准字06-XK-0006,标示生产许可证号为XK16-1087356,标示执行标准为QB/T2660,上述信息与国家数据库查询显示的不一致。木里局执法人员怀疑上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于2016年4月28日请求我局帮助协查其真伪。2016年5月9日,我局向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请求协查“雅诗兰黛”系列产品真伪,2016年5月31日,我局收到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经查,上海蝶莱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其辖区内合法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注册证号为310226000823467的营业执照,持有编号为(2007)卫妆准字06-XK-0006号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经执法人员核实,上海蝶莱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未生产过“雅诗兰黛”系列产品。2016年6月28日,我局根据木里局提供的地址,在西昌市鑫鑫香化批发部查获“雅诗兰黛”系列共7个品种的产品,货值金额815元。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经营的“雅诗兰黛”系列7个品种的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1892元;3、处以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1630元。罚没款共计3522元(大写:叁仟伍佰贰拾贰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履行方式:自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凉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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