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个日化企业,如果产品出了问题,势必会连累它的代理商。
广州佳多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多丽”)官网自称:经营十多年,功运营着十多个成熟品牌,包括蕾珂美、卓尔诗婷、京薇、多多小屋、蕊珂、翡拉帕丽、米娜丝、波普乐园、普罗旺诗等消费者非常喜爱的品牌,产品覆盖护肤、彩妆、洗护三大领域;拥有成熟的全国分销网络,CS、KA、连锁、电商、微商、流通六大渠道全线布局,深深扎根于全国美妆、日用品百强连锁系统渠道,与全国广大战略合作代理商、日用品连锁体系伙伴们齐心协力、携手奋进,为市场高速、稳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市场基础,赢得市场一致好评。
不过企查查数据显示的结果却并没有那么好。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1525民初1243号》显示,原告胡某于2016年11月23日在广州市燕莎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燕莎”)经营的“卓尔诗婷旗舰店”购买了2瓶“自然哲理植物美白净颜精华”,共花费536元,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示“美白、抑制黑色素、祛斑”等介绍字样,标示有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但无标示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号。法院认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应属于生产经营明知是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判定广州燕莎向胡某退还货款536元,并十倍赔偿5360元。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0105民初3859号》显示,2017年8月2日,原告王某在广州沁妍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沁妍”)经营的电商平台“1688”购买佳多丽委托生产的“多多小屋蜗牛左旋VC美白乳液”50瓶,同时购买“多多小屋蜗牛左旋VCBB霜”100瓶,两种商品金额共计3600元。
涉案产品网页宣传上写有“美白、保湿、提亮肤色”、“使用后,肌肤能明显变得柔嫩紧实,细纹减少,斑点彻底消失”、“全面升级深层修复系统:弹力,修复,美白,紫外线阻挡”、“能全面的改善皮肤素质尤其对于淡化疤痕,暗疮印,斑点和缩小毛孔方面有非常神奇的功效保护肌肤”、“具有E.G.F紧致效果+美白营养减皱……”等字样。而白云区食药监出具的“穗云食药监举复〔2017〕1147号”复函内容可知,广州沁妍因销售假冒伪劣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已受到白云区食药监的行政处罚。法院判定广州沁妍向王某十倍赔偿36000元(货款在庭审前已退回)。
值得关注的是,《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0105民初3859号》显示,二审法院认为“广州沁妍未取得生产许可,销售假冒劣质化妆品,主观欺诈恶意明显,一审判令广州沁妍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是正确的。”维持原判。
上述案件中的广州燕莎和广州沁妍都是佳多丽的代理商,广州燕莎代理佳多丽旗下的卓尔诗婷等品牌,广州沁妍代理佳多丽旗下的卓尔诗婷、多多小屋、京薇、米娜丝等品牌。
在日化行业,一般消费纠纷即便企业被判欺诈,基本上都是3倍赔偿。广州燕莎因销售佳多丽旗下卓尔诗婷品牌、广州沁妍因销售佳多丽旗下“多多小屋”系列产品,被判10倍赔偿,可以说是开创了行业消费诉讼赔偿的先河。
一般来说,消费者纠纷引用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而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规定,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令人感到遗憾的是,很多消费者维权意识还很薄弱,要不然,这些非法生产、销售的企业也许早就破产了,而那些守法的企业业绩可能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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