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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宏胜诉被告阙建勋、阙小龙、刘建英、广州雨萱化妆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阙建勋、阙小龙、刘建英、广州雨萱化妆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宏胜诉被告阙建勋、阙小龙、刘建英、广州雨萱化妆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5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阙建勋、阙小龙、广州雨萱化妆品有限公司向原告陈宏胜偿还借款12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5年9月7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宏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73元、财产保全费1388元,由原告陈宏胜负担738元,被告阙建勋、阙小龙、广州雨萱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442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经办人:肖法官 83009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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