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4年至2018年8月,被告人吴某东、吴某某、林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是假冒“OLAY”、“清扬”、“舒肤佳”、“飘柔”、“妮维雅”、“力士”、“潘婷”、“海飞丝”、“欧莱雅”、“舒蕾”、“强生”、“高露洁”、“黑人”、“云南白药”、“蓝月亮”等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仍大量购进并在乌鲁木齐市等地进行销售,其中被告人吴某东负责面向乌鲁木齐市及新疆地州发售货物,并雇佣被告人林某某负责货物到达乌鲁木齐市后的运输工作,被告人吴某某负责从广东省、河北省等地购进货物并负责库房租赁。2018年8月21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吴某东、吴某某租用的乌鲁木齐市某贸易城地下室、青峰路一巷自建房等处查扣了其尚未销售的疑似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日化用品共计16个品种,合计9038件(箱)。同日,侦查人员将被告人吴某东、吴某某、林某某抓获,并从三被告人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七部。经鉴定,所查扣的商品均为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02812元。
另查明,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吴某东曾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被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吴某东、吴某某、林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强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德国拜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投诉书,商品真伪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商标注册材料,证人周某某、谷某某、曹某某、韩某某、蔡某、王某某、周某玲、阿某某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送货单据,物流托运单据,购货单据,手机微信截图,指认照片,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印证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
被告人吴某东、吴某某、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监督制度,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查获尚未销售货值金额80281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属犯罪未遂。被告人吴某东、吴某某、林某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吴某东、吴某某积极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进行销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某某明知被告人吴某东购买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受雇于被告人吴某东从事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运输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本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林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查扣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销毁;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七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法官说案】
审理此案的路淼法官说,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250000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吴某东、吴某某均属犯罪未遂,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属犯罪未遂,系从犯,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东、吴某某的辩护人主张对其从轻处罚以及被告人林某某的辩护人主张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注册商标生产厂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图片/网络
审稿/杨洋
编辑/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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