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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再谈鲁南制药股权争夺风波-偏见与慎言 #热点复盘#

●美国佐治亚大学,法律博士(Juris Doctor)

●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

●美国新泽西州律师资格

偏见,在公共舆论事件的形成中,究竟担负了什么角色?

慎言,为什么应当成为网络大v与法律人共同的职业伦理?

没有恪守慎言伦理的偏见,为什么会形成善良人不曾预料的后果?

这段时间,围绕金杜律所合伙人王建平律师声誉扫地,引发所谓“中国律师行业信誉危机事件”,我在反复思考本文开头提出的三个问题。

所谓中国律师行业信誉危机事件,会不会是一个自媒体时代的冤假错案?

事情起源于一个绝大多数中国人都不熟悉的BVI法院,来自一位叫JACK的BVI法官撰写的一份判决书。

这份判决书,当然是用英文写的,84页,挂在BVI法院的官网上,有兴趣的人不必翻墙即可拿来一读。

这份判决书中的争议双方,一方是被大家简称为“鲁南制药”的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另一方是鲁南制药创始人的女儿赵龙,争议的标的是鲁南制药外资股股权。

这件事之所以跟王建平律师扯上关系,成为所谓影响中国律师行业信誉的危机事件,与王律师的太太20年前替鲁南制药代持了这部分外资股股权有关。

7月25号,一位自媒体作者,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标题叫《土豪设海外信托托孤,律师狸猫换太子自家人上位》。

标题中的“土豪”,指的是鲁南制药创始人。

标题中的“律师”,指的是王建平律师。

标题中的“托孤”,指的是鲁南制药创始人2014年去世前嘱咐王律师照顾他的女儿赵龙。

标题中的“狸猫换太子”“自家人上位”,指的是王律师“侵吞”鲁南制药外资股股权,也就是BVI法官JACK审理的争议股权。

按照这位自媒体作者在网文中的表述,他的结论来自于JACK法官为本案撰写的判决书。我也研读过这份判决书,根本得不出王律师“狸猫换太子”“自家人上位”“侵吞”托孤股权的结论。

法官的确在判决书中指责王建平缺乏诚信,但是,这不是因为法官认为王建平“狸猫换太子”,而是因为王建平作为证人,没有像法官期待的那样,及时报告山东临沂中院诉讼情况。

法官为此指责他缺乏诚信,是为了在判决书中说明他为什么不采信王建平的证人证言。王建平是法官眼中极为重要的事实证人,在BVI法院这样的普通法法院,证人证言的重要性,远高于我们中国。中国法院重视白纸黑字的书面证据,不太重视证人证言,觉得空口无凭,凭什么相信你。普通法法院对证人证言,特别是事实证人的证言非常在乎,如果法官怀疑某个证人的诚信,导致法官不能采信其证言,法官通常会在判决书中予以说明。这一次,BVI法官指责王建平完全缺乏诚信,原因即是如此,而非王建平“狸猫换太子”侵吞托孤股权,让他忍无可忍。

法官的确在判决书中说王律师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可他从来没说王律师因为“狸猫换太子”侵吞托孤股权涉嫌犯罪。法官指控王律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还是因为王建平没有及时报告山东临沂中院诉讼情况之类的证人证言问题。需要指出的是,法官并非指责王建平一个人,他指责的是王建平和鲁南制药高管,认为他们在本次BVI诉讼中完全没有诚信,构成对本法院的刑事意义上的藐视。

很多人看了网文,以为王建平跟赵龙争夺股权,被BVI法官打了耳光,驳斥回来了。其实,这是一个重大误解。跟鲁南制药创始人女儿赵龙争夺股权的,不是王建平夫妇,而是鲁南制药这家公司。王建平在这个判决书中的身份,是证人,而不是当事人。

我前面说过,王建平跟这个争议股权的关系来自于20年前的代持。当年,鲁南制药创始人作为王律师的好朋友,拜托王律师夫妇,通过王太太在美国的公司,替鲁南制药代持25.7%的股权。13年后,鲁南制药创始人病故,创始人女儿赵龙找到王律师,请王太太将股权过户给她。但是,鲁南制药坚持认为这个股权是他们的,不是她父亲的遗产。双方都要求王律师太太将代持股权给他们。为此,王律师夫妇为赵龙设立“不可撤销的家庭任意信托”,为未来法院判定股权归属后归还代持股权保留灵活性。赵龙显然不接受这样的家族信托安排,为此与王律师反目成仇。王律师去BVI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确认股权归属,摆脱一家人陷入的代持陷阱。

也就是说,BVI法院这个判决是王律师发起的。这也可以说明,如果王律师夫妇想侵吞这部分争议股权,他为什么发起诉讼呢?这明显不合常理。

同样,如果王律师夫妇想侵吞股权,为什么要为赵龙设立“不可撤销的信托”呢?他们设立这样的信托,就意味着他们永远不可能拿到这部分股权。这个,在专业的信托律师看来,也明显不合常理。

还有一个可以证明“狸猫换太子”不合常理的证据,是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作出的生效判决。这个鲁南制药所在地法院认为,鲁南制药与王太太20年前签署的《委托持股协议》合法、有效,确认双方已经解除了委托持股关系,争议股权属于鲁南制药所有。

在这场舆论风波中,王律师一夜之间变成网络世界的黑恶律师,一粒败坏中国律师信誉的老鼠屎。

互联网世界中,赵龙是什么人?她是著名企业家的后人,与寡母相依为命的孤女,一个弱者的形象。

王建平是个什么人?一个北大法律系77级本科生、哈佛大学法学院硕士、圣路斯大学法学院博士、中国顶尖律所合伙人,在网络舆论的叠次传播中,借助北大、哈佛、顶尖律所等等强者的符号,在公众心目中快速形成一个恃强凌弱的刻板印象。

这样的形象符号的对比,在“赵氏孤儿”“狸猫换太子”这样的民族记忆中,在互联网世界的社会心理建构中,很自然地变成了一种偏见。

我觉得遗憾的是,很多互联网的发声者并没有恪守慎言的职业伦理。不仅仅是他们,我们的自媒体平台可能也要借此反思平台在另一种意义上的慎言伦理。

这个让一位律师前辈一夜之间声誉扫地社会性死亡,连带他所在的律师行业为之蒙羞的“狸猫换太子”事件,无论如何都是网络时代的一场悲剧。这场悲剧本来很容易避免,在中国,能够认真解读BVI判决书的人,可以排队走过北京长安街,可以在上海外滩搞一次千人大聚会,很遗憾,参与这场悲剧的大大小小掌握话语权的接力者,没有几个认真向专业人士求证过,认真履行过慎言的伦理义务。王律师之所以至今甩不掉“狸猫换太子”的恶帽子,当然是因为绝大多数跟随偏见起舞的网民,缺乏对照84页英文判决书检验网文真假的能力,但是,如果掌握话语权的人,有传播能力的接力者,是不是应该从慎言伦理稍稍反思三分钟?

还原这场悲剧的来龙去脉,我很悲观地觉得,偏见是一个难以消除的人类的痼疾。我认为,这位BVI法官推翻中国法院判决,断定山东临沂中院的判决是“窜谋判决”,多多少少也存在刻板印象下的偏见,而非仅仅因为他对中国法律和中国法院缺乏了解。作为一个学习过普通法的法律人,我真诚地认为,他对王建平的指责,有的很不恰当。比如,一个西方商事法庭的法官,在判决书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做出评论就是不恰当的。西方法院奉行推定无罪原则,不经过适当的刑事法律程序审理,评论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显然违反了程序正义原则。

有资深普通法律师认为,法官没有恪守慎言的职业伦理,在判决书中透露出一股愤怒情绪。可能是因为法官为本案辛辛苦苦忙了三四年,最后被中国法院半路“截胡”抢先判决,导致BVI判决实际上变成了一纸空文。是否如此,我不敢妄加评论,且将这种说法留在本文之中,希望对偏见与慎言感兴趣的法律人详加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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