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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中院发布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三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经营山寨“中国石化”加油站 经营者被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

第1385942号商标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授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及下属单位使用上述注册商标。被告蒙阴县某油品有限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该加油站在经营过程中,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的标识之一模仿了第1385942号 注册商标的标识,将其中的汉字“中国石化”更改为“石化公司”,字母“SINOPEC”改为SHANDO,两者的字体、颜色、构图等外观效果基本相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进行整体及主要部分的隔离比对,容易发生混淆,两者构成近似。

审理查明

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明确授权,享有第13859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蒙阴县某油品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采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法院判决

考虑原告注册商标极高的知名度、被告侵权情节及主观故意程度,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销售假冒“完美”产品 商户被判赔偿公司损失

案情简介

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332692号图形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清洁制剂、芳香剂(香精油)、化妆品、润肤膏等,后变更注册人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现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沂水某化妆品商店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完美公司提供的正品芦荟胶进行比对,二者外包装均为白色、绿色搭配,包装正面上方标有“完美芦荟胶”、“Aloe Gel”,正面中间印有商标(二者标注的文字、字母相同,商标图案一致),下方印有防伪标签。同时与正品相比,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及商品瓶身上标注的商标边缘清晰度不高,做工粗糙,亮度较小,触摸外包装商标图案时无立体感且芦荟商标叶片之间宽度较大,瓶体背面说明字体较浅、瓶盖口处银色圈较细。

审理查明

完美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332692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续展该商标现处于有效期内,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涉案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沂水某化妆品商店作为专营化妆品、洗涤用品的商店,对商品进货渠道应履行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其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完美公司第1332692号注册商标相同,但封存产品的瓶体颜色、字体深浅、防伪标签、商标标识的亮度、尺寸及精致程度等方面与正品均存在明显差异,为假冒完美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沂水某化妆品商店销售该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完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法院判决

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沂水某化妆品商店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0000元。

生产销售病死猪 八人均获实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梁某、邢某(已判刑)收购养殖户及被告人陈某、苗某、张某、赵某提供的病死猪,并将贩卖的病死猪屠宰分割后销售。被告人梁某租用被告人胡某院落存放病死猪,被告人胡某受雇为其看门。

案发时,公安机关共查获梁某等八人贩卖病死猪近2000公斤。

审理查明

被告人梁某、邢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将收购的死因不明的病死猪进行加工后销售给他人食用,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加工死因不明的病死猪供人食用,而提供场所,并被雇佣看门,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其他五被告人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法院判决

梁某、邢某等八名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到二十五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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