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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龙祺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宝处〔2021〕132020009753号

当事人:上海龙祺实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5515700850

住所:宝山区月罗路310号A345室

法定代表人:戚立香

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东太路865号4幢2楼

2020年11月4日,执法人员对在东太路865号4幢2楼开设的上海龙祺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营业中,从事化妆品网络销售,现场在上述经营场所查见灌装机4台,简易包装产品“邕兴洗发水50ml”9000瓶,“伊诺雅洗发水30ml”1000瓶,“美丝雅6度双氧75ml”500瓶,“美丝雅9度双氧75ml”500瓶,“伊诺雅2代6度双氧60ml”2000瓶,“伊诺雅2代9度双氧60ml”1000瓶,查见空瓶约500只,瓶盖500只,查见品名为“欧莱雅双氧乳1L”82瓶,“伊诺雅双氧油9%1L”47瓶。现场未查见当事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擅自从事化妆品分装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2020年11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底开始,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东太路865号4幢2楼公司仓库内分装洗发水及欧莱雅系列双氧乳共14228瓶,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3日,当事人在天猫店铺“龙祺化妆品专营店”中将分装的供配套使用的欧莱雅系列双氧乳以赠品形式搭配产品“伊诺雅系列染发膏INOA5.35”销售,共销售“伊诺雅系列染发膏INOA5.35”228瓶,赠送分装的供配套使用的双氧乳228瓶,分装的洗发水尚未赠送,销售金额17667.62元,上述欧莱雅系列双氧乳与“伊诺雅系列染发膏INOA5.35”共同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属组合产品。至2020年11月3日,当事人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人民币372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7667.62元。

以上事实以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进货单据、销售清单等材料为证。本局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宝听告〔2021〕132020009753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小,案发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材料,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我局决定在法定幅度内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停产;

二、没收擅自分装的产品14000瓶;

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柒仟陆佰陆拾柒元陆角贰分;

四、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零贰元捌角陆分。

以上罚款和没收款合计人民币柒万零陆佰柒拾元肆角捌分。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本局罗店市场监督管理所(宝山区抚远路1872号)办理没收手续。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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