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广州市露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被处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化妆品国家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经查,该企业存在如下违法实事:生产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黄金蜗牛补水保湿防晒露”等共50种产品,销售数量为142727盒,销售金额为317254.38元,属于退货,召回的产品数量为33134盒,退货,召回产品的货值金额为79389.00元。
2020年7月9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显示,广州市露姿化妆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零售,杂品综合零售,化妆品零售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04年01月09日,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华盛南路101号;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法人是马庆亮,注册资本为168万人民币,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服装零售;日用杂品综合零售;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日用器皿及日用杂货批发;五金产品批发;五金零售;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制造;服装批发;道路货物运输。
【注:罚与法(Penalty & Law),是广东省商业联合会主办,减法传播代运营的新媒体矩阵。旨在宣传普及行政处罚法,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推动企业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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