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了23名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2人。
犯罪嫌疑人蒲某、李某、王某等23人,自2016年到山西大同市加入传销组织以来,以经营“可美爱丽化妆品”为幌子,通过“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加入行业必须申请购买组织内的虚拟产品,购买一份是2900元,通过每个人发展下线形成金字塔形网络层级结构,采取划分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五个等级,通过此模式形成上下线网络层级关系,并不定期向上级交单,以发展会员购买产品数量作为晋升级别和返利计酬的依据,骗取钱财,从中获利。组织涉及人数百余人,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我院检察人员经审查后认为,蒲某、李某、王某等25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此外,该案部分涉案人员尚未归案,可能发生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行为,遂批准逮捕23人、决定逮捕2人。
蒲某、李某、王某等25人的传销行径害人害己,其发展的下线多为亲友及老乡,这些人多为低收入者,他们欺骗自己的人脉圈,导致人际网里的众多家庭被卷进去,骗的这些家庭人财两空,家徒四壁,甚至家破人亡。传销者一夜暴富的梦醒过后等待他们的将是残酷的现实及无尽的悔恨!
一
相关法律规定。
(一)《禁止传销条例》。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进行了一个概念的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条例规定,以下几种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领导传销罪。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中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罪”,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
传销出现新方法。
以发展会员、加盟等名义要求您缴纳资金、购买产品、发展下线,并以下线所交纳的资金或销售额为报酬依据的,均涉嫌传销违法犯罪,请提高警惕!
1、诱惑力十足的“诱饵”。
传销组织者或“上线”往往编造“高薪招聘”、“提供就业”、“投资做生意”等极具诱惑力的理由。
2、假装温馨的“亲情友情”。
传销人员往往将个人人际交往网络成员作为首先考虑吸纳的对象。
3、难以抗拒的“精神控制”。
不间断地进行高强度 “洗脑”,全面营造“传销致富”的氛围,从精神上控制新加入的传销人员。
4、似是而非的“营销理论”。
“消费联盟”、“连锁加盟”、“框架营销”、“互动式科学营销”等层出不穷的新名词,让人眼花缭乱,难辨真假。
5、虚张声势的“互联网传销”。
借助互联网推销实物产品,发展下线,或者靠发展下线会员增加广告点击率来给予佣金回报。
6、时常变幻的“传销噱头”。
传销组织者、策划者还利用“股票分红”、“会员制”、“电子商务”、“资本运作”、“连锁经营”、“直销”等种种噱头。
7、厚颜无耻的“政治旗号”。
传销组织者打着“支持西部大开发”等幌子,曲解国家政策,增强传销欺骗性。
8、涉黑性质的“暴力传销”。
以限制人身自由为主的“暴力传销”,对新来的人员,传销组织者收掉其身上的手机、财物和身份证件,派人跟踪和监视,限制人身自由。
三
要想防止误入传销组织,你就要做到以下几点:
1、不信传销暴富神话。
2、保持平常心态。
3、冷静对待,综合分析。
4、增强对传销的抵抗力。
检察官提醒:
不管传销的欺骗手段如何翻新,我们还是要永远记住那句古老的俗话——天上不会掉馅饼。面对美丽的谎言,你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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