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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瓶贴“拉芳”变名牌 男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获刑

在空瓶上贴上“拉芳”的商标,摇身一变成为高档洗发水,对外销售牟取暴利。近日,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对该案被告人苏某予以了刑罚,保障了社会生产安全。

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初,被告人苏某经与杨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后,决定合伙在北流市设立窝点生产假的洗发水空瓶。2013年5月13日至2013年6月9日,苏某、杨某某根据事先的计划安排,未经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租用北流市某镇一间已停产的工厂作为生产假的洗发水空瓶窝点。此后,苏某介绍、联系购买了制造假发水空瓶用的印刷机、吹瓶机、空压机,碎料机、印码机、贴标机等机械及原材料,雇请了技术人员莫某及员工李某甲、许某某、李某乙等人,帮助生产假“拉芳”洗发水空瓶。生产出来的假“拉芳”洗发水空瓶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外表一模一样,瓶底和瓶身都有“拉芳”字样,分400ml、200ml两种型号及灰色、紫色、红色和白色4种颜色。为方便生产,苏某还提供了一辆轻型厢式货车用于运输假“拉芳”洗发水空瓶原料及成品。

2013年6月9日,公安民警依法从该厂缴获规格为400ml的假“拉芳”洗发水空瓶29040个、200ml的假“拉芳”洗发水空瓶74880个以及“拉芳”商标标识、生产机械等物品。经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核实,上述被缴获的“拉芳”洗发水空瓶均未经其公司授权生产。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缴获的“拉芳”洗发水空瓶价值为727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伙同他人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苏某及其同伙共同实施了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某参与事前的合谋,事中负责联系购买造生产机械、原料及雇请生产人员,并提供其本人的一辆货车用于运输,积极实施了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苏某的家属主动代苏某向法院预交罚金六千元,可视为苏某认罪、悔罪的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的辩护人提出苏某是初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尚不够一个月,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北流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苏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编辑:谢智智

文章出处:北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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