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出生于四川凉山的唐某自小学习刻苦,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了一所“211”“985”重点大学,是大家心目中的天之骄子。2012年5月,尚未从大学毕业的唐某被骗到襄阳的传销窝点,在接受传销理念培训灌输后,他抛弃了学业和美好前程,自愿加入传销组织。在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一带的出租屋内,唐某伙同他人进行着非法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以推销虚拟的“丽美红妃”、“卡迪维妮”化妆品为旗号,用不断“拉人头”发展下线的方式,诱骗他人来到襄阳市各传销窝点,引诱、强迫其购买产品以骗取财物。参加者由低到高按“业务员”、“业务代表”、“主任”、“经理”、“铜狮”五个级别晋升,级别越高,获得的奖金越高。
唐某于2013年12月晋升为“主任”,之后又晋升为“大主任”,负责管理所在传销窝点日常事务和其他窝点的“主任”。他伙同该传销组织的“经理”及各“主任”(均另案处理),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30余名,涉案金额高达40余万元。
抢 劫
2014年5月,唐某手下的传销人员李某以谈朋友为由,将被害人刘某骗至传销窝点。为迫使刘某购买产品加入该传销组织,唐某安排该窝点内传销人员看管刘某,将其关在屋内进行传销知识学习。
2014年5月24日上午,唐某指使勒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逼刘某给家人打电话骗钱。后得知刘某随身携带的银行卡里有钱,唐某便找刘某要银行卡及密码,刘某不给,唐某就指挥手下将刘某按在地上,用皮带抽打、脚踢等方式殴打,刘某被迫交出银行卡及密码。
唐某拿走卡内余额及刘某身上的现金共1.9万余元,算作刘某购买5套虚拟的“卡迪维妮”产品(每套3900元)。经司法鉴定,刘某所受损伤致其头皮下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落 网
2014年7月4日,襄州区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唐某。2018年3月31日,潜逃近4年的唐某在四川老家办理身份证时,发现自己被网上追逃,遂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
2018年7月23日,襄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抢劫罪一案。庭审中,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伏法。
审 判
襄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曾经是一名依靠勤奋学习从贫困山区考入西南交大的优秀学子,深受无数同代人的羡慕和敬仰,应有光明的前景和美好的未来。唐某本应继续努力深造学业,以优异的成绩和真才实学,回报父母含辛茹苦的抚养和老师的辛勤培育,应用所学知识和聪明才智报效国家,服务社会,实现自己的远大目标、体现人身价值。然而,被告人唐某在学业后段,放松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塑造,缺乏自身修养,法治观念淡薄,迷失心智,崇拜社会上的一些不良习气,以虚荣的心态,轻信朋友的谎言而远离学校,步入传销组织当中。按其学习经历和智力水平完全有能力抵制和远离传销组织,但其在接受传销组织的传销理念培训灌输后,利令智昏,自甘堕落,选择抛弃学业和美好前程,自愿加入传销组织,从业务员做到大主任,积极实施非法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同时,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实施传销犯罪活动,要求被害人刘某购买传销组织虚拟产品,在遭到拒绝后,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对被害人刘某进行殴打,迫使被害人刘某交出银行卡及密码,支取现金后购买传销组织的虚拟产品,侵害了刘某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和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抢劫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襄州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该案主审法官指出,被告人唐某的行为不仅葬送了自己的前途,辜负了父母的期望和国家的培养教育,更危害了经济社会秩序和广大民众的安全感。希望唐某能够深刻的反思过去,汲取教训,真诚的认罪、悔罪,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积极传播正能量,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运用所学知识为社会作出贡献。
襄州法院在依法作出评判的同时,还倡导全社会公民尤其是青年一代在法制国家建设的今天,都能学法、懂法、知法、守法,用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发展的良好稳定秩序,积极推进法制建设进程不断深入,争做国家繁荣昌盛的建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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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647期
发布:襄州区人民法院
编辑:王思怡 肖杉杉
图/文:少审庭
立案咨询电话:0710-2766002
执行咨询电话:0710-276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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