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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妆资讯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知假售假”的主观认定
2023-08-04

【案情与裁判】

陈某为牟利,自2007年1月至2011年11月间,通过多个淘宝店铺,对外销售假冒美国安利有限公司的“纽崔莱”等注册商标的蛋白粉、倍力健、钙镁片等商品,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606万余元。

2011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上述商品1183件,这些待销售商品因无标价,且尚未销售,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故参照陈某在淘宝网上已销售的同类商品的最低价,经依法鉴定价值人民币92429元。

陈某辩称:不能以其销售的商品明显低于安利公司商品的市场价以及其未从安利公司正规渠道进货这两点来认定其主观上有知假售假的故意。

法院根据安利公司的证明已明确其会员即使让利,对外出售的价格不可能低于标价的七三折,结合陈某未从合法途径进货、数年以明显低于安利公司的市场价大量进货并销售、未核查货源提供者的信息及出具发票等事实,可以认定陈某有知假售假的故意。经审理后认为:陈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人民币606万余元,待销售金额人民币92429元,数额巨大,成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没收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追缴违法所得。

【法条索引】

1⃣️《刑法》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御法狮观点】

实践中,行为人将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于自己生产的商品,意图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从而牟取不法利益,此种行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即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此类案件的关键点在于如何认定涉案商品是否为假冒产品。通常来说,行为人如果主张产品为真实的,应当提供正当进货凭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否则,由于生产商有资格和能力判断市场上销售的商品是否属于其自行生产,故可以由权利人对商品的真伪进行说明,并且权利人的说明应当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因此,行为人主张其待售商品为真实商品,而注册商标权利人主张为假冒商品的,法院应当要求行为人提供相关的证据,否则在结合其他证据的基础上应当采纳权利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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