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罗森便利店出现山寨版透明奶茶,网民指包装与正货有八成相似。
山寨版产品以黄色包装,印有“SANTONJA”的品牌名,中文则是“桑德利亚”。虽然包装纸的颜色及字体与正货稍有不同,但无论排位、图片元素及构图有八成相似。两款产品更并排放在一起,让消费者难以分辨。
有网民发贴,指店员将正货及山寨版的价钱牌放在一起,标价同样是25元,还有手写“网红商品”牌子,又有标示“新品上巿”的宣传牌,质疑商家刻意混淆消费者。
罗森便利店于官方微博发出声明
表示“桑德利亚透明奶茶”已下架,承认该产品并非“三得利透明奶茶”。
声明已购买“桑德利亚透明奶茶”的顾客可凭产品或产品包装,以及购物单据,前往罗森便利店退货及留下联络资料。若调查属实,将会补偿或赔偿给顾客。
提到这个,不由得想起大宝之前的文《28家便利店被告上法庭,被判每家索赔1万元,店主:太冤!》。市场上更是有不少真假难辨的产品,一旦不注意进到“假货”,会有被索赔的风险。现大宝就经常会用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科普下。
即遇到“假货”时,正确做法是先将“假货”下架,声明已购买“假货”的顾客可凭产品或产品包装,以及购物单据,到本店退货及留下联络资料。若调查属实,将会补偿或赔偿给顾客。
赔付标准:便利店进行先行赔付,之后向生产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者相关条例如下: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关于“假货”问题,
大家遇到哪些足以以假乱真的“山寨产品”?
又是怎么辨别出来的那?
可以在下方留言讲下你的“打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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