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律师来了
【案情介绍】2017年4月和9月,金华海关在对两家义乌公司申报的货物进行例行开箱查验过程中,分别查获2400瓶(已给予行政处罚)和4080瓶香水。香水属于法定检验商品,但两票报关单上申报的商品中并无香水和随附通关单。通过比较两批香水的外形、香味、包装,办案关员判断,极有可能是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批假冒产品。经权利人维秘商店品牌管理公司确认,该批香水确系犯“VICTORIA'S SECRET”商标的假冒商品。9月,金华海关将案件线索移送义乌市公安局。
我们请到了“律师来了”签约律师吴旭华,来和大家聊聊关于商标侵权的相关问题。
吴旭华,"律师来了"签约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互联网专业委员会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互联网信息专业委员会主任,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一、 电商制假的暴利导致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频发
由于电商销售行为具有便捷性、隐蔽性、高利润等特征,导致了不少不法分子以身试法,通过网络来隐藏身份,迅速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而后转移阵地,逃避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惩罚。无论是大型的电商平台,还是迅速崛起的社交电商,制假售假已经成为了一个顽疾,难以快速治理并清楚。而由此造成了消费者及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也会从根本上动摇电商长期积累的信任关系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于电商活动的态度。
二、跨国界多平台制假售假已成趋势
网络本就没有国界。除了销售商品之外,产品的生产环节跨国制假也不容忽视。本案中国外客户向国内的生产商订货,虽然商品的目的地在国外,但是其中的制造环节在中国完成,而且假冒商品即使出口到国外,除了给国外的权利人和消费者造成严重恶劣的影响,同样可能因为无国界的销售行为而将假货售卖到了国内,同样也会造成恶劣影响。这种跨国制售假货行为,一方面是为了躲避各国监管部门的监督,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国内部分商人对于知识产权的认知较低级,认为只要是外商的订单有利可图,再加上只是销售到国外而可能侥幸躲过中国行政部门的监管,最终锒铛入狱。
三、 公安机关及行政部门调查困难重重
从本案的侦破过程来看,公安机关及其他行政部门遇到了重重困难。从国外采购商、国内对接人、国内商品生产者、国内包装生产者、报关公司、运输公司、国外的收货人等等,都是真真假假,不少环节单线联系,而且还事先做好了虚假陈述的准备。在多环节、多人员参与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最终破解谎言,顺藤摸瓜,终于将整个犯罪团伙一网打尽。这是非常成功的一例知识产权维权侦破案例。而在此过程中,如果某个环节断开,将可能导致案件最终无法全面破案,部分犯罪分子可能逍遥法外。因此,加强调查取证的力度,建立国内外的破案机制,也是打击此类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要素。
四、 本案涉及犯罪,打击国际假冒将持续呈高压态势
侵犯商标权犯罪有以下情形:
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高法院、高检院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高法院、高检院司法解释,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高法院、高检院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情形有: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 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有: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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