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某品牌天猫旗舰店宣称“抗衰老”被处罚了。
据了解,当事人主要从事化妆品销售等。自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4月,当事人以人民币1000元的广告费用委托他人制作当事人位于天猫店铺“某某品牌旗舰店”上销售的“某某品牌补水保湿精华液精华面部抗皱抗衰老酵母紧致修护收缩毛孔”广告宣传,该产品广告宣传“抗衰老”,与事实不符。
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其自设网站广告宣传内容使用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表述,直接影响特定受众的选购判断和意愿。
处罚结果
当事人作为广告主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广告的行为。
依据相关规定,拟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
合规指示
词语是化妆品标签宣称的基础,如果采用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词语,那么有可能会变成违法宣称。
随着人们对化妆品安全越来越关注,化妆品标签标识问题成为消费者、监管部门的关注重点,违禁词、敏感词越来越受化妆品行业人士重视,化妆品产品注册备案的数量每年不断的增加,但中国汉字博大精深,词义多变,故很多企业和管理人员无法完全掌握化妆品标识的合规性。
| 截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这对各个企业来说是个挑战,不明白法律法规,不清楚违禁词敏感词很容易引起产品注册备案不通过,导致生产的包装材料不符合最新法规,导致产品延期上市或下架等不必要的损失。
化妆品宣称用语
康信研究院带你去看看化妆品违法宣称和虚假宣传的相关内容,化妆品文案的编写与包装设计、文案审核时可参考哦。
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等文件要求,化妆品宣称用语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词语:
1.绝对化词意。如速效、超强、全方位、特级、换肤、去除皱纹等。
2.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3.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4.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处方、药用、治疗、解毒、抗敏、除菌、无斑、祛疤、生发、溶脂、瘦身及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5.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6.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7.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8.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9.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10.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的用语。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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