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6批次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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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等检验,标示为高宝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委托方:维真时代(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生产(代理)的16批次化妆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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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
标示生产(代理)企业、不合格产品为:
1、高宝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委托方:维真时代(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Dr.magic清爽水润每日防晒露SPF42PA+++;
2、广州市有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珀薇防晒霜 SPF30PA+++、露兰姬娜防晒露(SPF30+)、梦蔻防晒霜SPF45 PA+++和梦蔻防晒霜SPF30 PA+++;
3、广州蔓蒽施贸易有限公司代理的韩国玥之秘水晶防晒喷雾 SPF50+ PA+++;
团员报到时须自带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和档案资 料。
4、上海娜欧高斯化妆品有限公司代理的韩国Ottie明星防晒+护肤套装;
5、仙迪达首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委托方:深圳市仙迪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伊贝诗®清爽美白隔离防晒乳SPF50+ PA++++;
6、上海宝丽妍贸易有限公司代理的日本宝丽泊菲多重修护防晒霜(面部)SPF30 PA+++;
7、天芮(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代理的法国天芮羽薄轻滢凝妍防晒乳SPF25 PA+++和天芮羽薄臻效润白防晒乳SPF30+PA+++;
其中,经生产(代理)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并经企业确认,标示广州蔓蒽施贸易有限公司代理的韩国玥之秘水晶防晒喷雾 SPF50+ PA+++为假冒产品。
16批次不合格化妆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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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一、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防晒类化妆品均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的规定,化妆品配方或可能涉及化妆品安全性的其他变更,应当按照新产品重新申报。
二、本次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防晒类产品的主要问题是实际检出成分与批件配方或标签标识成分不符,个别产品检出超过规定限值的防晒剂,属于化妆品生产企业擅自变更产品配方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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