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断一部剧红了?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有且仅有的唯一硬性指标是——女主角的穿的戴的用的在某宝上有多少同款!
单纯的你是否还以为同款制造商们对古装剧就没辙了
机智的国人表示
没有人穿同款古装
那我们来制造
同款商标吧
比如,虽然电视剧《芈月传》的出品方东阳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教育娱乐、科技服务、服装鞋帽等7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芈月传”商标并获得确权,但“芈月”商标却早被他人在先申请注册了。
其中9件于2014年提出注册申请的“芈月”商标(http://www.qianhui.tm/)已被核准注册,核准注册使用的类别涉及第3类、第5类、第29类、第30类、第35类商品或服务。
还有近10个自然人与企业将“芈月娘”“芈月皇后”作为商标进行了申请注册,涵盖食品、饮料、服装、广告等多个商品与服务类别。
最近迎来第一季落幕的热播剧《欢乐颂》虽然是时装剧,但比大多数古装剧都命途多舛。首先是毫无例外的某宝上无数同款服装,然后网上出现了大量以“《欢乐颂》全集”“《欢乐颂》未删减版”等命名的涉嫌侵权盗播及下载链接。再然后,当片方一门心思意图打造一个类似《琅琊榜》系列的影视品牌时,却发现还要面临“欢乐颂”商标并不归属于自己的尴尬——“欢乐颂”商标早已被他人在先申请注册并抢占了商业先机!!!据查询,目前共有22件以“欢乐颂”3字作为商标的申请注册信息,其中不乏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下称华润万家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中粮酒业有限公司等知名企业的身影。但对于电视剧《欢乐颂》的出品方、编剧、制片人、导演等,却在申请注册人中均遍寻而不见其“踪影”。
在电视剧《欢乐颂》对应的核心商标类别是节目制作、娱乐、书籍出版等第41类服务,目前共可查询到3件相关服务上的“欢乐颂”商标。其中第7641670号“欢乐颂”商标于2009年8月便已被提出注册申请,远远早于电视剧《欢乐颂》的问世时间。据了解,第7641670号“欢乐颂”商标由华润万家公司申请注册,2011年7月被核准注册在第41类节目制作、娱乐、书籍出版、录像带发行等服务上。而根据查询结果,2011年4月该商标通过初步申请并公告后,并无他人提出异议申请,且目前亦未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在与上述“欢乐颂”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服务类别上,华润万家公司还于2010年1月申请注册了第8006237号“欢乐颂 FUN2”商标,并于2013年12月被核准注册。与上述“欢乐颂”商标相同,该商标亦未遭遇他人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
毕竟就如华润万家公司的官方宣言宣称,“欢乐颂”购物中心的品牌命名源自德国著名音乐家贝多芬的经典作品《第九交响曲》—— 其实这首曲子才是大多数人听到“欢乐颂”三个字时的第一反应吧。
并且早在2010年10月,首家“欢乐颂FUN2”购物中心就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开!业!了!目前已拓展到了成都、合肥、杭州、西安、沈阳……也就是说,华润万家公司申请注册“欢乐颂”商标不仅早于电视剧《欢乐颂》的问世时间,而且该公司在先将“欢乐颂”与“欢乐颂FUN2”作为商标广泛应用于其商业活动中,因此并不具有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嫌疑。
作为影视作品,《欢乐颂》并非遭遇商标权属纠纷的个例。《神探狄仁杰》与《神断狄仁杰》、《人再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等均因名称、剧情等相近似而曾引发了相关知识产权纠纷。影视产业的从业者,尤其是影视作品制片者,提高对影视作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重要性及必要性的认识,提高主动妥善保护自身影视作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意识,势在必行。虽然华润万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组织表演、节目制作等,电视《欢乐颂》片方可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其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请求,但这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面对这种情况,应采取怎样的措施来进行保护呢?
首先影视作品名称的著作权法保护从理论上讲,如果影视作品名称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该影视作品名称就要具有独创性。所谓作品的独创性,虽然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大部分学者都认同:它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欢乐颂”并非电视剧《欢乐颂》片方的独创词汇,华润万家公司早在阿耐创作同名小说前便申请注册了“欢乐颂”商标,因此他人同样可以将该词汇作为作品名称或商标进行使用。其次影视作品名称的商标法保护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标志,因此,只要影视作品名称具有显著性,能够作为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标志,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就可以将该影视作品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从而使该影视作品名称作为注册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由于华润万家在“欢乐颂”这个商标上已经享有“在先权利”,电视剧《欢乐颂》片方对此也无能为力。所以在影视作品发行之前就应做好该影视作品的商标申请工作。
最后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武器,还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武器,谋求对影视作品名称进行法律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权是指在工商业活动中制止他人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的权利。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卖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因此,在我国影视作品名称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该影视作品名称为知名商品;2、该影视作品名称是该影视作品所特有的;3、他人擅自使用该影视作品名称于商品,误导社会公众。此案当中电视剧《欢乐颂》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案例,在还未开拍之前其他人就已经获得了商标权利的保护,而我们现实生活中遇到最多的情况是在电视剧出名以后被社会公众抢注的情况。为了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影视作品在开拍之前就应该做好知识产权的规划和保护,使自身不再卷入类似的纷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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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转自:和协集团
编辑: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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