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售假,日子越来越有“判头”了。
文丨王娜
来自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信息显示,近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长泰某公司涉两起销售假冒进口化妆品案,经思明法院审理并判决,戴某某等6名被告人获刑。
2020年10月22日,海沧区市监局在检查某网店仓库时发现,现场有大量“迪奥DIOR”、“香奈儿CHANEL”、“纪梵希GIVENCHY”、“科颜氏KIEHLS”、“圣罗兰YSL”等品牌的口红、香水产品。
经查,该仓库租用方为长泰某网络科技公司,这家公司在一知名购物商城开设了两家网店,主营的“迪奥DIOR”、“香奈儿CHANEL”等进口品牌的香水及口红产品,这些产品进价在50-90元不等。面对执法人员,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经品牌化妆品公司辨别,该公司网店内销售的化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调查显示,网店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化妆品金额达240余万元,现场查获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化妆品价值高达260余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两家网店被查获售假的同时,还被发现存在大量“刷单”的行为。海沧区市监局表示,网店长期雇佣他人进行网络刷单,虚增商品交易量。经调取、统计上述两家网店销售记录明细,2019年9月29日至2020年10月22日,两家网店网络刷单虚增的交易量1100多万元,对比实际销售额虚增了约860万元。
根据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消息,早在2019年9月,戴某某与梁某某便以低价购入标识有“迪奥DIOR”、“香奈儿CHANEL”等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对外销售。
之后,戴某某、梁某某还招聘了3名业务员,分别负责客服售后、仓库货品及人员管理,打印快递单等仓库收发货,协助打包发货等。
2020年3月,因网店运营出现资金困难,戴某某介绍蔡某某投资入股。另一合伙人梁某某实际退出网店经营管理,并在明知两家网店出售假冒化妆品的情况下,仍与戴某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转交网店经营权。直到2020年6月,后续入股的蔡某某才发现售假的真相,但因为想要挽回自己的投资并未收手。
最终,思明法院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规定,戴某某等6名被告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3名业务员也分别被判处一年八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处以罚金。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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